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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等六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12-13 11:29

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等六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池工业>等六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55号),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批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池工业》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于2021年11月13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将该指南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读并遵照执行,并就《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等六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中的关键内容提示如下:  

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HJ1204-2021)  

该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该标准为首次发布,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 执行。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HJ 1205-2021)  

该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该标准为首次发布,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同样适用于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已规定的除外)。该标准不适用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  

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HJ 1206-2021)  

该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该标准为首次发布,适用于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 执行。  

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 1207-2021)  

该标准规定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该标准为首次发布,适用于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中,塑料合成革制造超细纤维生产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79 执行,电镀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985 执行,涂装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1086 执行。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 执行。该标准不适用于再生橡胶和再生塑料制造排污单位。  

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1208-2021)  

该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锌)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该标准为首次发布,适用于以废杂有色金属为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以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含铅浸出渣等有色金属二次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可参照该标准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 执行。  

六、《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  

该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制备与分析,监测结果分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报告编制,监测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该标准的附录A~附录D 为资料性附录。该标准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在产工业企业内部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其他工业企业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可参照该标准执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贮存场和填埋场的监测,国家已发布相应技术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各相关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对应所属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标准文件要求,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同时增补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内容,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新标准的自行监测要求。  

附件: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池工业》(HJ 1204-2021)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固体废物焚烧》(HJ 1205-2021)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人造板工业》(HJ 1206-2021)             

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HJ 1207-2021)           

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1208-2021)           

6.《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  7.现已发布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合集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9日(联系人:万先生,联系电话:0769-23391200)

http://dgepb.dg.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3680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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